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3365号
原告:西安佳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PTD70E。
法定代理人:章成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若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X4UXL38。
负责人:马红昌。
原告西安佳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若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佳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49元,减半收取1824.5元(原告西安佳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佳裕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慧荣校对人:栾婧鑫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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