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

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1民初71号
原告: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蒸城名居1单元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现已支付所欠货款,原告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衡阳县新宏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