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3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关王庙村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1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以(2019)鲁0113执1536号立案执行。
(2016)鲁011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油料款20957元。二、由被告**、***以欠款本金20957元为基数,自欠条2016年11月17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邮件被退回,已向其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8月5日分别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财产信息及网络人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于2007年注册的鲁A×××××五菱牌车及被执行人***名下于2008年注册的鲁A×××××吉利美日牌车两辆,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因以上车辆财产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其进行处置;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9月17日、10月18日、11月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第二、三、四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11月1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询问,其称暂时也没有能力偿还欠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已报送公安部门协助查找该被执行人。同年11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209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的请求,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19年12月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终本约谈,经告知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也不要求采取执行悬赏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士庆
人民陪审员王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执行员杨军
书记员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