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4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绪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李红,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红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3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63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113执29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审 判 员 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 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1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绪银,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李红,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红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32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63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113执29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昌阳
审判员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张凤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