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23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商初字第603-2号
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回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AMC319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济南银河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鲁AMC319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