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216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