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529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花仙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花仙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11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347522.2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银行存款9424.73元;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吗,本案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人员名单;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