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97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同创(日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华林路林社区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QE7UK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849761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同创(日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同创(日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同创(日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