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8113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248号 原告: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昭苏南城区国盛大厦A幢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8113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城镇乌孙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彬,技术科负责人。 原告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局8113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万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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