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25民初9号
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华丰东路18号明天广场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倩,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现住平顺县。
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恩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