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411民初318号
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华丰东路18号明天广场小区黄金座1单元201户。
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科艳,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退还原告山西晋安保全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郜平
书 记 员 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