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4民初5386号
原告: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Y20G675。
经营者:杨碧清,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虹桥路2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5130A。
法定代表人:陈木富。
原告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与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杨碧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是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共4367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有生意来往,并签有合同,自2019年1月18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共43676.80元未付,经原告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5日,原告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乙方)与广东耀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鹤山市得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通信设备制造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筑工程C栋厨房铝合金龙骨吸音板天花吊顶工程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含税单价为每平方米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23日竣工,并通过验收等等。原告施工完工后,于2019年1月18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东耀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票金额为43676.80元。
2020年6月,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与广东耀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东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工程施工合同》对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现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即承揽款)43676.80元未付,属被告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676.80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3676.80元给原告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45.96元(原告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豪门天花店多预交的受理费445.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4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建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伟莹
书 记 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