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2237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友才**建材商贸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自编5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8MA54PF5L0A。
经营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虹桥路2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475513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友才**建材商贸行与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友才**建材商贸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5元(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友才**建材商贸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