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耀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耀南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耀南公司拖欠***的工资、工程款、土方运输费等,导致***无能力缴纳上诉费用,***申请司法援助未获准许减免诉讼费,致本案被迫自动撤诉。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款不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结的工程款,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单价来结算工程款。三、因桩基础等各项验收不合格,导致***长期窝工,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应由***、耀南公司负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提起上诉后又撤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 本案中,一审判令***支付工程款18026.04*****,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由于***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又未预交上诉费用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改变一审判决对***权利义务的判定。本院对***的再审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另,关于一审认定***已完工的工程造价问题。由于***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退场时双方未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或者评估,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查清***已完成的工程造价,***经释明仍未申请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根据***提供的《沥东小学***建设工程钢筋模板结算表》认定***应支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现***在再审申请期间提出工程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本院对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关于***请求赔偿损失的问题。本案中***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安装模板合同书》《***装合同书》无效并无不当,因案涉合同无效,故对***请求赔偿合同预期可得利润,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对于***主张的窝工费,由于其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窝工损失是因***的原因所致,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本院对***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宋  川 审 判 员 欧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乔 珠 书 记 员 邓 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