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7执298号
***XXX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XXX集团有限公司补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7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73.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373.63元,现该款项已上缴国库。鉴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