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73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杭州利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B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杭州利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