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2590号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杭州利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B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利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劳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