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24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238号19栋1单元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501075594285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要求给其自行处理林木,由于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多,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债权,申请人同意在法院不解除查封的情况下,由被执行人自己处理其已被查封的林木,其余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覃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