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856号
申请人: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3单元28层28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琨,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90号13号楼1-2层附53。
法定代表人:*苗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159.6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编号为1065119192020002478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159.6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