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8746号
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
法定代表人:石群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清,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楼**附53v>
法定代表人:宋苗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8元,减半收取计4,664元,由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慧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