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388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楼**附53。
法定代表人:宋苗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石群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清,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豫0104民初3888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59.69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7159.6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曲东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丹
书记员孙仪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