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3888号
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石群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清,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楼**附53v>
法定代表人:宋苗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變,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清、李锟,被告河南旭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變、朱建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石材石凳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预付款中扣除已供货价值的剩余部分77077.84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081.85元,以上共计137159.69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23日就新密市白寨镇郑登快速路绿化改造提升EPC工程签订《石材石凳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20年4月23日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80245.54元,被告至今为止累计供货价值103167.7元。2020年5月16日被告雇佣的吊车司机张铁宪在安装石凳的过程中,因现场被告公司负责人郭伟鹏的指挥不当,吊车大臂意外碰触到高压电线,发生触电事故。造成吊车司机张铁宪当场死亡,吊车报废。事故发生后,原告现场负责人立即积极组织被告现场负责人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被告方拒绝承担一切责任,回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在协议尚未达成的情况下即偷偷离开且拒绝再对事故赔偿事宜与原告或死者家属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被告逃避责任的行为同时也致使双方签订的《石材石凳采购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经原告公司多次电话短信甚至发函联系,均未得到有效回复。被告之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石材石凳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中扣除已供货值后剩余的77077.8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即60081.85元,共计137159.69元。被告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双方合同的履行,原告也不愿再与被告继续合作,诉至法院。
被告旭雯公司辩称,1、双方的合同不应被解除,原告违约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被告才暂停发货的,并且受害者吊车司机事故发生后原告联合受害者家属强迫被告员工签订赔偿协议,被告只能暂停供货,以免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2、被告不应返还剩余货款,相反原告还尚欠被告货款。被告虽然收到原告支付的预付款180000元,但是该预付款是预定了整个合同的货物,原告采购的石桌石凳都是有规格要求的定制产品,被告为履行合同已支出石材货款、运费、加工费、税款等各项成本超过205309.64元,远超过原告支付的预付款;3、原告诉称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不应当被解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石材石凳采供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需方(以下简称甲方):安辰公司,供方(以下简称乙方:旭雯公司),工程名称:新密市白寨镇郑登快速路绿化改造提升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地点:新密市白寨镇;承包方式:石材石凳供应,承包范围:本合同约定内的石材石凳的供应及免费安装;合同价款,不含税:伍拾叁万壹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肆分(¥531697.74),含税:陆拾万零捌佰壹拾捌元肆角伍分(¥600818.45)(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周期45日,付款方式公对公转账,支付节点: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每批货物到场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款的50%,全部安装完毕、结算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3%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则无息支付;结算条件:乙方供货完成后,并验收合格后,结算依据: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供货和签收:甲方提前以书面或短信形式向乙方提供供货计划单,包括规格型号、数量等,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计划单组织货源送到甲方施工工地,甲方指定梁存才为甲方货物接收人,负责所有到场物资的接收工作;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施工现场,乙方人员及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运输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到现场后配合甲方卸车。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由起诉方承担;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80245.54元,旭雯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16日向原告公司的项目工地送了两批石凳,该两批货物价值103167.7元。2020年5月16日,因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引起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2020年6月10日被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催要已送货款项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该款项;原告称,原告终止支付货款是因为被告拒绝承担事故责任,在原告看来被告已经是丧失商业信任,原告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原告称2020年7月15日,原告按照被告公司住所地向被告公司邮寄《关于加快石凳供应的函》,要求被告公司三天内履行合同,被告公司拒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石材石凳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5月13日、16日向原告供货价值103167.7元后,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催要该批货款,原告至今未付。按照合同约定每批货物到场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支付该批货款的50%,原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庭审中,原告称其拒绝支付货款终止履行合同系因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双方未达成赔偿事宜,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本院认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拒绝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此,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计1572元,保全费1206元,由原告河南安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曲东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丹
书记员孙仪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