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赣0302执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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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某有限公司(原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3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萍乡某有限公司(原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述义务: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4.08339元及相关费用,执行费
2012.51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信用修复指南: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