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萍乡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市体育中心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59019Y。

法定代表人:黄剑。

被执行人: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萍乡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228XQ。

法定代表人:吴正红。

被执行人:杭州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道金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55564W。

法定代表人:钱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荣华,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之信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安泰尔矿业科技有限公司、钱荣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30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43.720868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772.09元。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截止到2020年12月2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属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光杜

审 判 员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