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18号市体育局中心北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59019Y。
法定代表人:黄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陶瓷产业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225269964。
法定代表人:华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左传明,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左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84.22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0,822元。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2年9月29日执行到位3,199,7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3、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30日以执保案件首次查封。
4、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于2022年9月6日以10,437,979.52元拍卖成交。
5、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债权人大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案款。
6、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9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伟
审判员 刘清泉
审判员 黄雪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敖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