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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27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娜,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18号市体育局中心北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59019Y。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君,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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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淋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邱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