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执恢2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18号市体育局中心北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59019Y。
法定代表人:黄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艳君,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陶瓷产业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225269964。
法定代表人:华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肖奇良,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关于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肖奇良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302执恢2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清泉
审 判 员  祝光杜
审 判 员  黄雪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敖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