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萍乡市商业实业管理处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132号
原告:***,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福,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商业实业管理处,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路怀王巷11号。
负责人:黄富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铠,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商务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跃进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55354418XE。
负责人:孙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国,该单位工作人员。
诉讼委托代理人:林铠,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7697945919。
负责人:马如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樟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GN5Q1M。
负责人:许献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明,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被告(追加):彭华,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告(追加):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18号市体育局中心北综合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59019Y。
法定代表人:黄剑。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商业实业管理处、萍乡市商务局、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供电分公司、追加被告彭华、追加被告萍乡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友明
人民陪审员  张志宇
人民陪审员  叶绍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李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