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市体育局中心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59019Y。
法定代表人:黄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下埠镇杞木村陶瓷产业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3225269964。
法定代表人:华斌,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肖奇良,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肖奇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30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启根
审 判 员 尹天兰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晨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