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82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826823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96383056。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060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0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账户已冻结,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向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乐清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询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后,申请执行人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8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万元及利息,且未履行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1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有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乾
审判员余易达
审判员高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