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初10601号
原告: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詹建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起诉,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000元货款;2、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6日,被告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一份,确认拖欠原告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约定2015年年底前还完。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遂成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贵州出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朱慧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