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原注册登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现办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迈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2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应由上诉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不能成为本案管辖的根据;3、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是借款合同,本案不仅涉及货款,还涉及到被上诉人交付货物的产品质量等违约的事项,一审法院将本案双方交付货物等诸多事项引起的纠纷,一概认为是接收货币,不符合本案纠纷的实际情况;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或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故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