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9栋1**4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产品加工定做承揽协议》约定,供方负责将所供材料发运至需方指定地点郴州市永兴县,即合同履行地为郴州市永兴县,胶州市既非合同履行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胶州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送货地点是实体履行合同的地点,并非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负责提供材料,系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