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苏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青岛苏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3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青岛***能装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564743280G,住所地青岛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魏家庄社区居委会北150米;电话:13970******。
法定代表人:王锦,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能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生效确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