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66883号 原告: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1号楼10层A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644173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华兴嘉园商办综合楼402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512179194。 原告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略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54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日,我公司与海纳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我公司向海纳公司“盐城市开发区多功能警务服务中心”项目服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了海纳公司的验收合格确认。海纳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98000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海纳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0日,海纳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明略公司(研究开发人,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名称为:盐城市开发区多功能警务服务中心,项目总金额660000元。第二条支付方式:阶段一:乙方完成合同内容工作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大合同付款进度支付合同价的70%,计人民币462000元;阶段二:乙方完成本阶段工作并验收合格两年后甲方收到尾款后在一周内支付乙方人民币198000元。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阶段支付乙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下一阶段工作且甲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每**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018年10月30日,海纳公司与明略公司签订盐城市开发区多功能警务服务中心项目验收书,记载:作业期间:2018.5.1-2018.5.31,验收结论:本合同总金额为66万元整,该项目已全部执行完毕且达到验收要求,准予最终通过验收。 海纳公司已向明略公司支付工程款462000元。 另查明,海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海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明略公司与海纳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明略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海纳公司未支付款项。现明略公司要求海纳公司支付未付货款19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明略公司要求海纳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明略公司要求海纳公司支付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海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盐城市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000元; 二、盐城市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5450元; 三、驳回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2元(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明略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74元,已交纳;由盐城市海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