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91民初2955号
原告:*中锋,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山东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东城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锋与被告山东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中锋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山东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