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26保18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陕0926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并同日移送执行,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1956账户中661.57元、2707070101201000084729账户中993968.1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送达了(2019)陕0926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7070701012010000847296内的存款993968.10元时,该账户实际余额为25300.5元;应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1956内的存款661.57元时,该账户实际余额为360.57元,本院依法对以上二账户予以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926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雁

审判员黄纯炳

李强

 

 

 

二0一二十二

 

书记员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