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与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7101行初284号
原告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51。
法定代表人王化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新萍,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XX街XX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2MB29672902。
法定代表人卢军,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被告安康市汉滨区XX街XX道办事处征地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XX街XX道办事处经协商,双方自愿就被征收的土地达成补偿协议。为此,原告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玉 红
人民陪审员     方    玲
人民陪审员     朱    勤
                      二0二0 年十一月 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维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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