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26财保12号
申请人: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51。
法定代表人:荆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6570696468H。
法定代表人:刘永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两个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利县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1956、开户行: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70101201000084729)中的1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康市宝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利县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1956中账户余额661.57元,开户行:陕西平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07070101201000084729中账户余额993968.1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7月18日始至2020年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国 胜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自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