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5121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物联物流规划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南路139号1号楼6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北京中物联物流规划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1998年国家机关分流人员大名单,原告副处级公务员待遇的正常退休年龄(60岁),由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提前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330 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原国内贸易部公务员(副处级),1998年机构改革时,撤销国内贸易部,原告被列入国务院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待遇的大名单,被分流到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上班,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后参与了初期筹建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委业务,参与了国家物流标准的宣贯,参与并组织首届全国物流高教研讨会(武汉会议)及大连会议;后来多数业务按分工移交给被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管的各业部门,原告主要参与了创建被告北京中物联物流规划院,参与并组织了首次物流城市规划:《邯郸物流规划》和《郑州物流规划》《江阴物流规划》及《开滦物流规划》等做了大量工作。自 2007年开始被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迫被告断续待岗,并停发工资约 8年(仅发放 700-800元/月的生活费),其间原告不断要求上岗未果。就业难、生活困难,无奈2015年 7月提前按公务员待遇退休至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物资老干部局,造成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