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9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