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保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612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