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337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烟台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东华家居装饰城内4-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冬,经理。
被告:烟台乐盛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83-22-26号。
法定代表人:毕可军,经理。
被告:烟台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乐盛水
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华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书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