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533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州市观山湖区,
被告:广东新世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146号9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XPB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世恒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1.24元、保全费2400.8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