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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鸿,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0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区,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实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既非合同履行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要求上诉人给付拖欠的货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其住所地为涉案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翔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