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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纵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61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纵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一横路13号2A05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923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一街区28号一栋305,统一社会代码9144060533808934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鸿,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纵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经本院审查后予以合并审理。同月22日,原告广州纵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26元,减半收取计627.63元(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