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5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4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尚格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原点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扶持奖励资金事宜未达成服务合意,且尚格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原点公司无需支付相应报酬,属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从合同内容和目的可以认定涉案项目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定错误。尚格公司与原点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中,双方约定项目名称为“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尚格公司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要求提出项目可行性建议及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负责编制“各类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材料”并指导原点公司逐级申报。尚格公司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实施;协助原点公司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创业团队等项目的要求为基础目标。就以上合同内容,尚格公司为原点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创业团队等项目实际通过后,尚格公司与原点公司再具体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政策规定进行各奖励项目的申请,则***扶持奖励资金事宜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双方具体落实项目申请的事实认定双方就***扶持奖励资金事宜未达成合作合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尚格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原点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并且原点公司通过政府奖励项目的认定,获得涉案项目的政府奖励,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尚格公司为原点公司编制了《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第六批创新企业团队申报书》《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现场考核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等材料。原点公司在尚格公司的咨询服务下于2017年11月9日被认定为广东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尚格公司提供关于“高速精密五轴联动加工中心机床的研制”项目的申请材料和咨询服务的情况下,原点公司2016年通过了“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第六批)的申报、2017年现场核查、2018年中期考核及2019年终期验收考核。原点公司在上述项目认定、考核通过的前提下,依据《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向南海区***申请拨款,并在2019年底获得南海区***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配套奖励资金5万元以及对“蓝海人才计划”第六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第一、二期配套奖励资金100万元。《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修订文件,存在政策文件的延续性,并且涉案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金是南海区***针对政策文件规定予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奖励配套资金,属于双方合同规定范围,原点公司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此外,原点公司在2019年底向***政府申请拨款只需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证明、收款收据及***等申请拨款资料,直接向***政府申请奖励资金即可,无需提供技术层面上的服务和资料。就拨款申请的填写,尚格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通过电话方式提供了服务,而获得该奖励资金是以尚格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完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创新创业团队考核作为前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原点公司辩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第1.1条约定,尚格公司是基于国家、省、地、市政策规定要求提出可行性建议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服务。镇街一级的奖补从一开始就不在尚格公司的合作预期内,从一审庭审可见,案涉项目是原点公司通过镇经促局获悉的,尚格公司根本不知道有案涉项目的存在。根据《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尚格公司确认除其所列举的十二项规划外,其他相关项目待双方更进一步合作,涉案项目既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双方也没有口头约定,更没有以实际行动证明存在事实合作关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创新创业团队考核仅仅是涉案项目奖补的一个要件,而非全部条件,涉案项目奖补需要原点公司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不搬离***、纳税证明、取得环评批复等一系列动作才可以获得,而且还要经受政府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合同并没有约定尚格公司有权仅就一次服务就可共享与该项目相关的奖补。涉案项目是原点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成就的,在整个过程中,尚格公司自始至终没有提供过任何的服务。原点公司就获得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广东省高新企业认定已依约支付了尚格公司相应服务报酬52万元,尚格公司没有就涉案项目提供服务,无权要求原点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尚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未就涉案项目达成服务合意,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尚格公司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无权要求支付服务费。
尚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点公司立即向尚格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215000元;2.判令原点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发南府[2016]15号《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决定实施“蓝海人才计划”,鼓励优秀人才团队到我区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其科技成果在我区快速转化和产业化。对团队项目分两大类。对于第I类项目重点包括装备制造、新材料、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第II类项目重点包括软件、互联网、高端服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产业扶持。对于I类项目评定为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对于第II类项目评定为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2016年,原点公司(甲方)与尚格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战略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乙方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的通知》等相关国家、省、地、市政策规定要求提出项目可行性建议及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制“各类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材料”并指导甲方逐级申报。乙方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有(本合同第5、6页附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1.制定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实施;2.协助甲方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及专利奖科技奖为基础目标;3.协助甲方开展佛山市专利补助申请,此项业务不另收服务费,义务协助;4.指导甲方完善研发投入及项目管理体系,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阶段工作;5.协助甲方围绕附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要求组织材料并编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各专项申请材料”;6.协助甲方逐级申报并完成后续必要跟进工作。合同生效之后,甲方配合乙方开展如下工作:3.1.1甲方委派专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开展合同项下的各项工作。3.1.2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合乎项目要求的企业资料、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3.2原则上,服务工作应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开展,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乙方应耐心、细致、全力以赴、高效率完成任务。验收方法及标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如下:5.1第一种情况:以甲方获得专项项目立项受理或认定资格为标准;5.2第二种情况:以甲方获得专项项目政府公告公示为标准;5.3第三种情况:以甲方获得专项项目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入账为标准。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科技项目、经贸项目、商务项目)及付款方式如下:6.1于甲方获得单项专项项目资金5日内,当单项专项项目资金小于或等于50万元按获得专项资金的30%支付给乙方服务费;6.2于甲方获得单项专项项目资金5日内,当单项专项项目资金小于或等于100万元大于50万元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5%支付给乙方服务费;6.3于甲方获得单项专项项目资金5日内,当单项专项项目资金大于100万元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0%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2016年3月1日,尚格公司向原点公司出具一份《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对原点公司科技创新咨询服务作如下规划:一、原点公司申请为佛山市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二、原点公司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公司做成果鉴定申报国家和省级发明专利奖、科技奖,立争做成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标准制定单位;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入库;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市区基金立项);五、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题(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六、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经信系统:贷款贴息);七、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事后奖补专题项目;八、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专题项目(经信系统:事后奖补);九、省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建设专题项目(经信系统:省200万元、地方35万元);十、省地市级企业工程研发中心认定及建设专题项目(科技系统,省100万元、地方35万元);十一、在上述部分项目推进后,享受政府用地优先优惠、企业融资优先优惠、人才户口落户优先、子女入学优先等;十二、广东省促进进出口专项资金项目(商务系统:电商、研发平台等)。其他相关项目依尚格公司对原点公司更进一步合作后依相关政策实进推进。
2016年3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布南府[2016]24号《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决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奖励。其中第一类为对高新企业的扶持奖励:(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三)对通过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尚格公司依约定为原点公司协助、编制了《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第六批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现场考核申请书》《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中期考核申请书》《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验收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等材料。
2017年11月9日,原点公司被认定为广东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2017年3月15日、2018年7月2日及2019年12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以原点公司为承载单位的“高速高精密五轴联动加工中心机床的研制”项目(团队带头人为***,所在镇在桂城)分别通过“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第六批)现场考察、中期考核及验收考核。
2017年4月25日、7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分别向原点公司拨付120万元及80万元,用途注明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信息)专项资金”及“创新创业团队扶持资金(人才资金)”。
2018年8月29日、11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再次向原点公司拨付10万元、30万元,用途分别注明为2017年佛山市高新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科技型企业扶持资金。
2018年10月17日,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名称为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2018年1月15日、4月28日、12月28日、2019年1月28日、4月28日、6月28日、9月2日、9月30日,原点公司通过银行分别向尚格公司转账支付服务费5万元、5万元、4万元、12万元、5万元、5万元、6万元、5万元、5万元,合计支付52万元。
2019年11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发布丹府字[2019]48号《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对于***范围内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奖励。其中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以下补助:(1)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不含2000万)-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不含2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7万元补助。第五类为对创新创业团队及其服务机构的奖励。对于获得南海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立项资金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在该团队的承载单位落户***后:1.获得区级第一笔扶持(或配套)资金后,我镇再给予其获得立项扶持资金10%的配套奖励;2.获得区级第二笔扶持(或配套)资金后,我镇再给予其获得立项扶持资金50%的配套奖励;3.获得区级第二笔扶持(或配套)资金后,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时,我镇分别累计给予其获立项扶持资金100%、120%和150%的配套奖励。配套奖励含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立项资金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通过镇的“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签订配套协议。本条款奖励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立项且申报奖励时正常经营的团队以及落户其他镇(街)后迁入***的团队。
2019年7月26日,原点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申请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当年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奖励类别:第三类第一条及第四条。申请金额为20万及5万元。2019年9月26日,原点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申请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奖励,申请奖励类别:第三类第七条。申请金额为0.75万元。原点公司在提交上述申请表后均出具了《***》,承诺在获取***该项奖励后,专款专用,且3年内不迁出***,否则将退还所获得的资金。同年12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库支付中心向原点公司拨付257500元,用途注明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经促局申请支付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省级工程中心首次通过高企认定实用新型专利。
2019年11月28日,原点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申请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奖励(立项扶持资金50%),申请奖励类别:第五类第一条奖项。同日,原点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在获取***该项奖励后,3年内不迁出***,否则将退还所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同年12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库支付中心向原点公司拨付100万元,用途注明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创新创业团队奖励第一、二笔。
2020年7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甲方)与原点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管理合同》,约定乙方及其团队成员自愿在佛山市南海区***进行创业活动,甲方按《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给予乙方扶持奖励。双方同时约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规定、违约责任等。
庭审中,尚格公司确认:原点公司已支付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依据南府[2016]24号文获得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全部服务费。对于***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尚格公司确认仅向***经促局打过电话,对于项目的奖励申请表及相应材料的收集、提交都是由原点公司自行完成。
本院认为,尚格公司和原点公司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及高新企业奖励项目是否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范围,尚格公司就涉案项目奖励有否提供服务,原点公司应否支付相应对价。对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就***扶持奖励资金事宜未达成合作合意,且尚格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原点公司无须支付相应报酬。理由如下:首先,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未对专项项目作出具体约定,仅提到双方的合作系基于广东省、地、市对企业科技技术改造创新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来确定,并未涉及乡镇一级的政策扶持奖励问题,从中可见,***的扶持奖励项目并不在尚格公司的合作预期内。其次,《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作为合同附件,是其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该附件约定除其所列举的十二项规划外,其他相关项目待双方更进一步合作。而本案所涉及的***的扶持奖励项目不在十二项规划内,即该项目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案涉项目的具体合作内容应由双方另行商定,但截至庭审当日,双方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亦未签订书面协议。再次,合同约定尚格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提出项目可行性建议及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推进实施、组织编制‘各类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可知,涉案项目的奖励政策为原点公司向***政府部门了解获悉,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从准备、编写、提交均由原点公司自行完成,尚格公司并未提供任何服务。且***的扶持奖励项目系镇政府为引进、扶持发展、留住优秀企业所进行的鼓励政策,获得相应奖励的条件除了原点公司需被认定为创新创业团队及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另外需具备其他条件才可获得,如需系丹灶本地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专款专用等,原点公司通过其自身努力促成上述条件的成就,尚格公司未提供任何帮助或协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点公司无须支付合同对价及服务报酬。再次,尚格公司认为原点公司获得涉案项目奖励是以原点公司获得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高新企业认定为基础,但原点公司获得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广东省高新企业认定已支付了相应的服务报酬,原点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尚格公司再据此为由要求再次支付报酬没有合同依据。
综上,双方未就涉案项目达成服务合意,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尚格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无权要求支付服务费,法院对尚格公司诉请不予支持。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尚格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62.5元,由尚格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尚格公司提交的《申报及验收过程情况说明》是其单方制作的说明,并非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尚格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业务回单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且原点公司予以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尚格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原点公司答辩意见,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尚格公司主张原点公司支付***创新创业团队及高新企业奖励项目的服务费是否有充分依据。尚格公司以原点公司利用获得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高新企业认定的基础从而获得涉案项目奖励为由主张原点公司支付对应服务费,但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尚格公司需要协助原点公司围绕附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要求组织材料并编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各专项申请材料”,而《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并不包含涉案项目,且在原点公司申报涉案项目过程中,尚格公司并未协助原点公司编制相关申请材料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另,虽然涉案项目需要以尚格公司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相关称号作为申请基础,但还需原点公司符合销售收入,规定时间内不迁出***等条件,并承诺专款专用。原点公司已向尚格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相关项目的服务费,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尚格公司无权要求原点公司支付合同约定范围以外项目的服务费,一审法院驳回尚格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尚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霍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