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4330号 原告: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中路170号1425房、14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7377752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横路南海日本中小企业工业园厂房2-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8934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2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企业管理、企业科技咨询等商务服务。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委托原告为被告的“科技创新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规定被告按咨询项目通过而获得各级政府项目资金的一定比例标准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原告为被告制定“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协助被告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根据被告申请项目安排工作人员编制文件资料、协助申报、申报跟进等工作。经原告的咨询服务工作,在2016年申报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第六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已通过并公告;在2017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已通过认定并已公告。在2019年底南海区***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配套奖励资金5万元以及对“蓝海人才计划”第六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第一、二期配套奖励资金100万元均已拨付到被告账户。依据双方签订的咨询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21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咨询服务费未果。 被告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未就***扶持奖励资金事宜达成合作合意,且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无服务则无报酬,原告无诉请基础。1.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未对“专项项目”作出具体的约定,即未明确原告所谓的专项项目涵盖到哪一行政级别,并非原告所称的“各级政府”,结合原告提供的《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文中仅提到双方的合作系基于广东省省级和佛山市两市级对企业科技技术改造创新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来确定,并未涉及乡镇一级的政策扶持奖励问题,从中可见,镇的扶持奖励项目并不在原告的合作预期内。2.《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系原告所出具,原告确认除其所列举的十二项规划外,其他相关项目待双方更进一步合作。本案所涉及的“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不在十二项规划内,即该项目不在合同合作范围内。案涉项目的具体合作内容、深度、广度应由双方另行商定,但截至庭审当日,双方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3.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提出项目可行性建议及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推进实施、丙根据申请项目安排工作人员编织文件资料等”,结合证据可见,原告并未提供该等服务,原告既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更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之所以可以获得该笔资金系自身从***经促局处获悉的奖励政策,并通过自行完善并提交相应材料签署相关承诺合同才申领到的,项目申请工作系被告自行完成,并非基于原告的服务而获得的奖补资金。综上可见,不管是基于合同义务还是基于公平原则,被告都无义务向原告支付所谓服务费。 二、被告申领的***配套资金系基于自身条件及自行申报行为才获得的,该成果应完全归属于被告,与原告无关。1.若本案确定为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结合前述,双方并没有约定所谓的专项项目的具体内容,换而言之就是原告提供某一政府级别称号申请服务并获得该政府级别对应称号奖扶资金后,后续以该称号为申领基础条件所获得的奖扶资金是否也要按比例向原告支付(终身制?)还是原告就只能基于该级服务享受该次的服务费(单程制?)这是没有约定的!因为***的配套扶持资金除要满足原告所称的称号外,还要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及履行各项保证合同义务,并非仅依靠该称号就直接下发了的。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就扩大化地解读“专项项目”并支持原告的服务费主张,无疑是不公平的,也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是违背法的确定性规则的(比如***蓝海人才计划的剩余第三期资金,政府拨款条件之一是结合被告的营业额,如果这次支持了,那第三期是否也要支付一定比例给原告。3.另外***的奖扶资金更多的是基于被告迁址行为(从桂城迁到丹灶)才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系镇政府为引进、扶持发展、留住优秀企业所进行的鼓励政策,目的是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所以要求资金专项使用并严格监督),如果支持原告的无理诉求,会使企业举步维艰,使政府目的落空,原告的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支持。 综上,双方未就***奖补资金项目达成服务合意,未约定原告可依一次服务领取终身服务价款,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无权要求支付服务费,其行为不应被鼓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庭后补交的证据《***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环境行政处罚情况查询申请表、技术咨询合同、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等证据材料其来源合法、客观反映了被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院调取的南府[2016]24号、**字[2019]48号文件为政府的文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2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发南府[2016]15号《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修订)》,决定实施“蓝海人才计划”,鼓励优秀人才团队到我区开展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其科技成果在我区快速转化和产业化。对团队项目分两大类。对于第I类项目重点包括装备制造、新材料、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第II类项目重点包括软件、互联网、高端服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产业扶持。对于I类项目评定为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对于第II类项目评定为ABC类团队,分别给予承载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项目启动扶持资金。 2016年,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项目名称为:“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战略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乙方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的通知》等相关国家、省、地、市政策规定要求提出项目可行性建议及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制“各类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材料”并指导甲方逐级申报。乙方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有(本合同第5、6页附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1.制定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实施;2.协助甲方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及专利奖科技奖为基础目标;3.协助甲方开展佛山市专利补助申请,此项业务不另收服务费,义务协助;4.指导甲方完善研发投入及项目管理体系,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阶段工作;5.协助甲方围绕附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要求组织材料并编制“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各专项申请材料”;6.协助甲方逐级申报并完成后续必要跟进工作。合同生效之后,甲方配合乙方开展如下工作:3.1.1甲方委派专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开展合同项下的各项工作。3.1.2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合乎项目要求的企业资料、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3.2原则上,服务工作应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开展,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乙方应耐心、细致、全力以赴、高效率完成任务。验收方法及标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如下:5.1第一种情况:以甲方获得专项项目立项受理或认定资格为标准;5.2第二种情况:以甲方获得专项项目政府公告公示为标准;5.3第三种情况:以甲方获得专项项目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入账为标准。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科技项目、经贸项目、商务项目)及付款方式如下:6.1于甲方获得单项专项项目资金5日内,当单项专项项目资金小于或等于500000元按获得专项资金的30%支付给乙方服务费;6.2于甲方获得单项专项项目资金5日内,当单项专项项目资金小于或等于1000000元大于500000元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5%支付给乙方服务费;6.3于甲方获得单项专项项目资金5日内,当单项专项项目资金大于1000000元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0%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2016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对被告科技创新咨询服务作如下规划:一、被告申请为佛山市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二、被告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公司做成果鉴定申报国家和省级发明专利奖、科技奖,立争做成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标准制定单位;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入库;四、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市区基金立项);五、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题(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六、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经信系统:贷款贴息);七、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事后奖补专题项目;八、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设备更新淘汰老旧设备专题项目(经信系统:事后奖补);九、省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建设专题项目(经信系统:省200万元、地方35万元);十、省地市级企业工程研发中心认定及建设专题项目(科技系统,省100万元、地方35万元);十一、在上述部分项目推进后,享受政府用地优先优惠、企业融资优先优惠、人才户口落户优先、子女入学优先等;十二、广东省促进进出口专项资金项目(商务系统:电商、研发平台等)。其他相关项目依原告对被告更进一步合作后依相关政策实进推进。 2016年3月3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布南府[2016]24号《佛山市南海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决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奖励。其中第一类为对高新企业的扶持奖励:(一)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三)对通过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原告依约定为被告协助、编制了《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第六批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现场考核申请书》、《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中期考核申请书》、《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验收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等材料。 2017年11月9日,被告被认定为广东省2017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 2017年3月15日、2018年7月2日及2019年12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定以被告为承载单位的“高速高精密五轴联动加工中心机床的研制”项目(团队带头人为***,所在镇在桂城)分别通过“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第六批)现场考察、中期考核及验收考核。 2017年4月25日、7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分别向被告拨付1200000元及800000元,用途注明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信息)专项资金”及“创新创业团队扶持资金(人才资金)”。 2018年8月29日、11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再次向被告拨付100000元、300000元,用途分别注明为2017年佛山市高新科技企业补助资金、科技型企业扶持资金。 2018年10月17日,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名称为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2018年1月15日、4月28日、12月28日、2019年1月28日、4月28日、6月28日、9月2日、9月30日,被告通过银行分别向原告转账支付服务费50000元、50000元、40000元、120000元、50000元、50000元、6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支付520000元。 2019年11月2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发布**字[2019]48号《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对于***范围内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奖励。其中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以下补助:(1)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不含2000万)-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申报认定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不含2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7万元补助。第五类为对创新创业团队及其服务机构的奖励。对于获得南海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立项资金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在该团队的承载单位落户***后:1.获得区级第一笔扶持(或配套)资金后,我镇再给予其获得立项扶持资金10%的配套奖励;2.获得区级第二笔扶持(或配套)资金后,我镇再给予其获得立项扶持资金50%的配套奖励;3.获得区级第二笔扶持(或配套)资金后,三年内累计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时,我镇分别累计给予其获立项扶持资金100%、120%和150%的配套奖励。配套奖励含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和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立项资金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通过镇的“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签订配套协议。本条款奖励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立项且申报奖励时正常经营的团队以及落户其他镇(街)后迁入***的团队。 2019年7月26日,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申请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当年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奖励类别:第三类第一条及第四条。申请金额为20万及5万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申请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奖励,申请奖励类别:第三类第七条。申请金额为0.75万元。被告在提交上述申请表后均出具了《***》,承诺在获取***该项奖励后,专款专用,且3年内不迁出***,否则将退还所获得的资金。同年12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库支付中心向被告拨付257500元,用途注明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经促局申请支付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省级工程中心首次通过高企认定实用新型专利。 2019年11月28日,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经促局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企业发展奖励申请表》,申请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奖励(立项扶持资金50%),申请奖励类别:第五类第一条奖项。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承诺在获取***该项奖励后,3年内不迁出***,否则将退还所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同年12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库支付中心向被告拨付1000000元,用途注明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创新创业团队奖励第一、二笔。 2020年7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管理合同》,约定乙方及其团队成员自愿在佛山市南海区***进行创业活动,甲方按《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给予乙方扶持奖励。双方同时约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规定、违约责任等。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依据南府[2016]24号文获得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全部服务费。对于***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原告确认仅向***经促局打过电话,对于项目的奖励申请表及相应材料的收集、提交都是由被告自行完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创新业团队的认定及高新企业奖励项目是否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服务范围?原告就涉案项目奖励有否提供服务,被告应否支付相应对价。对此,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就***扶持奖励资金事宜未达成合作合意,且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被告无须支付相应报酬。理由如下:首先,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未对专项项目作出具体约定,仅提到双方的合作系基于广东省、地、市对企业科技技术改造创新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来确定,并未涉及乡镇一级的政策扶持奖励问题,从中可见,***的扶持奖励项目并不在原告的合作预期内。其次,《科技创新咨询服务推进方案》作为合同附件,是其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该附件约定除其所列举的十二项规划外,其他相关项目待双方更进一步合作。而本案所涉及的***的扶持奖励项目不在十二项规划内,即该项目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案涉项目的具体合作内容应由双方另行商定,但截至庭审当日,双方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亦未签订书面协议。再次,合同约定原告的主要义务是“提出项目可行性建议及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推进实施、组织编制‘各类政府资助奖励项目申请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可知,涉案项目的奖励政策为被告向***政府部门了解获悉,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从准备、编写、提交均由被告自行完成,原告并未提供任何服务。且***的扶持奖励项目系镇政府为引进、扶持发展、留住优秀企业所进行的鼓励政策,获得相应奖励的条件除了被告需被认定为创新创业团队及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另外需具备其他条件才可获得,如需系丹灶本地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专款专用等,被告通过其自身努力促成上述条件的成就,原告未提供任何帮助或协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无须支付合同对价及服务报酬。再次,原告认为被告获得涉案项目奖励是以被告获得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高新企业认定为基础,但被告获得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及广东省高新企业认定已支付了相应的服务报酬,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再据此为由要求再次支付报酬没有合同依据。 综上,双方未就涉案项目达成服务合意,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无权要求支付服务费,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广州尚格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