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西部空间地理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596号
原告:四川西部空间地理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41号附20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龙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涛。
原告四川西部空间地理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西部空间地理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西部空间地理信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