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财保92号
申请人: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龙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866930622。
法定代表人:胡正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位,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一段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CKJ8L2K。
负责人:秦永生。
申请人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67201元(户名: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银行账号:5100××××00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车城大道支行)。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2021年12月16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67201元(户名:资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车城大道支行,银行账号5100××××0069);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至源拓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雨蔚
书 记 员 蒋雁翎